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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毒品犯罪案件中与的鉴别问题


时间:2023-12-28 19:32:13

作者:米乐官网app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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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毒品犯罪案件中与的鉴别问题


  毒品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对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就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对毒品的定义是:、、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和甲基这三种毒品。由于不一样的种类毒品的危害性、成瘾性各不相同,因此我国法律对涉及不一样的种类毒品的犯罪活动,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是有所区别的,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就表明了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的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五十克或甲基的行为,应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着一千克的危害性就严格等同于五十克或甲基的危害性,这只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对等关系。除了《刑法》中对不同毒品的数量对应关系进行了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不一样的种类毒品的数量对应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涉案毒品的种类作为一个重要的定罪情节,在毒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必须查清的。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依靠公安机关作出的《毒品检验鉴定书》来确定涉案毒品的种类。按照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单一种类的毒品,按鉴定出的毒品成分确定毒品的种类。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甲基的,应以、甲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甲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实践中大部分毒品案件都可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来确定毒品的种类,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但笔者在审理一起毒品案件的过程中,却发现上述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全部的毒品犯罪案件,其存在一个长期被人忽视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对此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供各位读者参考。

  作为一种对我们国家社会危害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毒品,曾给我们整个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时至今日,依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与、甲基并列的三大毒品之一,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仍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可以说几乎每一名刑事法官,都审理过涉及的毒品犯罪案件,但是可能基本上没有人注意过一个问题——什么是?换句话说就是,在审判实践中怎么样确定涉案毒品是?很多人也许会想:这样的一个问题很简单嘛,公安机关鉴定出涉案的毒品可疑物中有成分的话,就可以认定涉案毒品是了。但笔者要说的是:这种想法是错的。因为公安机关不可能作出这种“毒品可疑物中有成分”的检验判定的结论,就算有这种检验判定的结论,那么这种结论也是错的,至少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首先,笔者先介绍一下、、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从是罂粟未成熟蒴果经割伤果皮后,渗出的白色乳汁干燥凝固而成,含多种生物碱,分为生和熟。生呈褐色,有些品种则呈黑色,其中除了含有15%至30%的矿物质、树脂和水份外,还含有10%至20%的特殊生物碱。生物碱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类生物碱,其中又包括三种成份,(含量10%-14%),可待因(含量1%-3%),蒂巴因(含量约为0.2%);第二类为罂粟碱类生物碱(含量为0.5%-1%);三类是盐酸那可汀类生物碱(含量为3%-8%)。生经加工处理后,成为吸毒者使用的“熟”。(英文名Morphine),是一种精神科药物,分子化学式为:C17H19NO3。是中最主要的生物碱,也是中的主要成瘾性物质。纯净的为无色或白色的粉末或结晶,粗制俗称“黄皮”。(学名:二乙酰),分子化学式为:C21H23NO5,是经酰化反应后产生的一种衍生物。简单来说就是:的成瘾性来源于其天然含有的,是经化学加工后产生的衍生物。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的检验一般是通过化学方法,对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的各种毒品化学物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但这种方法只能检出、、甲基这类单一的化学物质,对于这种混合物来说是不可能直接检出的。所以说在对进行毒品检验时,只能检出其中含有的、蒂巴因(甲基)、可待因(二甲基)、罂粟碱、那可汀等化学物质,而不会直接检出一种叫“”的化学物质。

  笔者为何会关注以上的问题,是源于笔者曾经审理的一个运输毒品案件。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运输的毒品是,但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毒品检验鉴定书》却证实从涉案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成分。发现这样的一个问题时,笔者首先想到的是公诉机关的笔误,将误写为,但是在查看了涉案毒品的照片后,笔者发现毒品是黑褐色的膏状物体,明显与的外观特征不符,反倒是符合的外观特征。涉案毒品到底是还是呢?笔者带着这个巨大的疑问,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在明确了、、三者间的关系后,笔者提出让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重新鉴定,以确定毒品可疑物中是否含有以外的其他成分,同时对打含量作出鉴定。经再次鉴定,从涉案毒品可疑物中检出了、蒂巴因、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等成分,其中的含量约8%。在看到这份鉴定后,笔者已经内心确认了涉案毒品是而非,但后续问题也随之而来了,那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定义,认定涉案毒品是于法无据。如果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来认定的话,涉案毒品就会被认定为,这显然是违背科学常识的。而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的规定,与的数量对应关系为1:10,将实质上的认定为法律上的有悖于罪责性相一致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笔者最终将涉案毒品认定为。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又出现,对刑事审判工作造成干扰。笔者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应尽快对“”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准确定义,并制定出台准确、完善的“”检验、认定标准,使“”的认定在刑事审判中有法可依。